考量COVID-19疫情仍為嚴峻,於110年度屆期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,得於同年12月31日前完成即符合規定。

考量COVID-19疫情仍為嚴峻,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,對於本(110)年度屆期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,雇主得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辦理即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1規定。

勞動部110年5月13日勞職授字第1100202636號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