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112年起「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」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

勞動部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訓練單位辦理「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,應於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。

為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「訓、考分離」制度,勞動部自102年1月1日起,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8條第3項規定,陸續推動「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」等15種職類之結訓測驗改採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。目前經認可之測驗試場共有54家,110年已有7萬餘人參加測驗,測驗試場整體運作良好。

目前「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」教育訓練,可由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」所定之訓練單位,或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」所定之認可訓練機構辦理;其測驗方式分別為訓練單位自行辦理,或勞工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出題、監考及閱卷。為提升該等單位辦訓品質及齊一測驗方式,勞動部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,「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,應於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,以提供更為公正便捷之測驗機制,提升訓練品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