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公告自106年1月1日起訓練單位辦理「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」及「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,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。(以電腦測驗,由協會統一報名測驗)
104年7月1日起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由2年改為3年1次
內政部104年6月29日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。初訓合格後,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。將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由2年調整為3年,自104年7月1日起生效。
勞動部公告自106年1月1日起訓練單位辦理「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」及「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,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。(以電腦測驗,由協會統一報名測驗)
內政部104年6月29日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。初訓合格後,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。將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由2年調整為3年,自104年7月1日起生效。